(2017)川0180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简阳菱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兴建蓉彩钢构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简阳菱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兴建蓉彩钢构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财保12号申请人:简阳菱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毅。被申请人:成都兴建蓉彩钢构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秦安华。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兴建蓉彩钢构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支行XXXXXXXX账户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保全等值其他财产。担保人周书斌自愿用坐落于简阳市新市镇的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简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109.98平方米)对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兴建蓉彩钢构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成都市金牛支行XXXXXXXX账户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8月7日;二、保全被申请人成都兴建蓉彩钢构造有限公司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三、上述保全限额为250000元;四、查封周书斌坐落于简阳市新市镇杨家街的营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简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109.9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至2018年8月7日。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简阳���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