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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杜、丁治华与张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杜,丁治华,张红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349号原告:赵杜,女。原告:丁治华,女。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军,男。原告赵杜、丁治华与被告张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杜、丁治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杜、丁治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杜、丁治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赵杜、丁治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