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杜、丁治华与张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杜,丁治华,张红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2349号原告:赵杜,女。原告:丁治华,女。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红军,男。原告赵杜、丁治华与被告张红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赵杜、丁治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杜、丁治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杜、丁治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赵杜、丁治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