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李祖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平,李祖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364号原告:王永平,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李祖满,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王永平与被告李祖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祖满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剑萍审 判 员 姚 蕾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