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潘润花、曹小花与赵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润花,曹小花,赵明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700号原告:潘润花,农民。原告:曹小花,农民。被告:赵明辉,农民。原告潘润花、曹小花与被告赵明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润花、曹小花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明辉支付原告潘润花医药费6481.67元(被告支付3000元)、误工费1470元、护理费1470元、伙食费560元、营养费280元、后续治疗费10296元及误工费945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共计:38007.67元;2、判令被告赵明辉支付原告曹小花出租车损失5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7年1月7日被告赵明辉驾驶甘N670**号小型轿车,从康乐县草滩乡驶往康乐县城途中,在康乐县胭脂镇郭家麻村路段时与原告曹小花驾驶的甘N947**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原告曹小花车上乘员潘润花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潘润花在康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4661.7元,出院后原告潘润花到兰州兰医二院、陆军总院复查两次,花去医疗费1289.9元,交通费1000元。原告潘润花住院期间被告赵明辉支付医疗费4600元。事故发生后康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被告赵明辉负事故全部责任,曹小花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对车辆维修损失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交通部门对医疗费等赔偿事宜调解未果后二原告诉于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赵明辉同意承担原告潘润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5951.6元,已付4600元,实际再给付1351.6元;三项补助35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5851.6元;被告赵明辉同意承担原告曹小花出租车停运期间的损失费1500元;以上两项共计7351.6元,被告赵明辉于2017年8月11日前给付2351.6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赵明辉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涛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马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