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贺某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323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珊,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被告:某某公司。主要负责人:蒋肖龙,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计269.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