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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贺某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贺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3237号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志珊,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被告:某某公司。主要负责人:蒋肖龙,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减半收取计269.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