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413号原告: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茶泉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1990Y。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东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50133793。负责人王玉生,该公司经理。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10921189。法定代表人段永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分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安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宝安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安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2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9102元,由原告宝安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钰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