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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丁红梅、张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丁红梅,张勋,毛源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11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罗田支行),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679756583Y。法定代表人:易先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武,该行资产保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丁红梅,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张勋,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毛源浩,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邮政银行罗田支行与被告丁红梅、张勋、毛源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邮政银行罗田支行以被告丁红梅、张勋、毛源浩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罗田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邮政银行罗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邮政银行罗田支行负担。审判员  龚格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沁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