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0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晓会诉满俊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会,满俊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01民初198号原告:陈晓会,女,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康定市。被告:满俊逸,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市。原告陈晓会诉被告满俊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陈晓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晓会负担。审判员 黄晓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陆化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