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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袁伟与罗荣、水城县比德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伟,罗荣,水城县比德镇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王瑞虎,解庆文,黄佑荣,重庆榆祥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279号原告:袁伟,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六盘水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902819。被告:罗荣,男,1964年7月30日生,穿青人,贵州省水城县人,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水城县比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水城县比德镇上街组。法定代表人:邹辉,系该镇镇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20290094。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偲,系该镇政府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48010C。法定代表人:杨光华,系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映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王瑞虎,男,197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解庆文,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黄佑荣,男,1986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重庆榆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交通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304846953N。法定代表人:王国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牌路145号3幢1层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739817780H。法定代表人:刘国庆,系该公司经理。原告袁伟与被告罗荣、水城县比德镇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王瑞虎、解庆文、黄佑荣、重庆榆祥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袁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伟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袁伟负担。审 判 长  郭 丽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人民陪审员  朱 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 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