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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6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海与常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常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4473号原告:王海,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常国强,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永,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与被告常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王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王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6元,由王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姬小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吕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