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4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海与常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常国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4473号原告:王海,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被告:常国强,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贵永,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海与被告常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王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王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6元,由王海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姬小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吕娟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