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民初652号--紫阳县现代三人行商行诉张代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阳县现代三人行商行,张代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4民初652号原告:紫阳县现代三人行商行。住所地:陕西省紫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方明,系商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汉阴县涧池镇。被告:张代学,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紫阳县高桥镇。原告紫阳县现代三人行商行诉被告张代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7原告以双方达成解调协议,矛盾已经化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紫阳县现代三人行���行因矛盾已经化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阳县现代三人行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阳县现代三人行商行负担。审判员 李普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方世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