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子吉与被执行人王玉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吉,王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李子吉,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玉金,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子吉与被执行人王玉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1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子吉于2017年3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诉讼费用,申请执行人李子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付清案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世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