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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子吉与被执行人王玉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子吉,王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李子吉,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王玉金,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子吉与被执行人王玉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14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子吉于2017年3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玉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诉讼费用,申请执行人李子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出具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已付清案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世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