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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9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裴亦红、王胜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裴亦红,王胜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9533号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郑加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辉,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昕怡,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裴亦红,女,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王胜虎,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裴亦红、王胜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嘉诚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滕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