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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林喆与通化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喆,通化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680号原告:林喆,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通化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英华街965号。原告林喆与被告通化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林喆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喆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喆负担。审判长  邓凤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