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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昌武、宋建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昌武,宋建香,赵建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2639号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85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尤海云,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昌武,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被告:宋建香(陈昌武的妻子),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被告:赵建春,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射阳农商行)与被告陈昌武、宋建香、赵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射阳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海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昌武、宋建香、赵建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陈昌武、宋建香偿还射阳农商行借款50000元,利息14133.68元(截止2017年3月3日),2017年3月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8.9%标准另行计算;2.赵建春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1日,射阳农商行与陈昌武、宋建香、赵建春签订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陈昌武、宋建香向射阳农商行借款50000元,期限为2014年4月21日至2015年4月10日,利息为年利率12.6%,赵建春为该借款作了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陈昌武、宋建香、赵建春未能偿还借款本息。陈昌武、宋建香、赵建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射阳农商行向本院提交了1.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期限为2014年4月21日-2015年4月10日,利息以借据上载明的利率为标准,未按期归还的,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费、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陈昌武在借款人栏签名,宋建香在借款人配偶栏签名,赵建春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2.借款借据1份,借款借据上载明借款金为50000元,约定利率为年利率12.6%;3.贷款余额表1份,载明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截止2017年3月3日的利息为14133.68元;4.结婚证复印件1张,证明陈昌武与宋建香系夫妻关系;5.律师费发票1张,金额为2000元,射阳农商行因诉讼交纳律师费2000元。陈昌武、宋建香、赵建春对上述证据均未质证。本院认为,射阳农商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诉争事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昌武、宋建香向射阳农商行借款,赵建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借款担保合同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射阳农商行主张陈昌武、宋建香依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赵建春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该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昌武、宋建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利息14133.68元,律师费2000元,合计66133.68元及2017年3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4起按年利率12.6%ⅹ(1+50%)=18.9%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被告赵建春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赵建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昌武、宋建香追偿。案件受理费145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053元,由被告陈昌武、宋建香、赵建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洪兵代理审判员  陈思聪代理审判员  成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徐金丽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还款。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