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喜良与被告蒋土生、肖相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喜良,蒋土生,肖相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2民初550号原告:周喜良,男。被告:蒋土生,男。被告:肖相娜,女。原告周喜良与被告蒋土生、肖相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喜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蒋土生、肖相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喜良请求判令:蒋土生、肖相娜共同返还借款2万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查明的事实根据周喜良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6月5日,蒋土生向周喜良立据借款2万元,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至同年8月5号。逾期后,双方经协商同意续期至同年10月7日。蒋土生未依约还款,周喜良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诸法院。2、被告蒋土生、肖相娜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周喜良提供的借条、蒋土生和肖相娜的婚姻登记信息予以证明。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周喜良要求蒋土生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借期内的利息,蒋土生应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发生在蒋土生、肖相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肖相娜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系蒋土生个人债务或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周喜良要求肖相娜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蒋土生、肖相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土生、肖相娜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周喜良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蒋土生、肖相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 磊人民陪审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谷克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谭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