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22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关于被执行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13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追缴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76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除被执行人王某某已主动缴纳150000元,余款226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承诺其于2018年7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22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不按期履行义务,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芷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