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7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娟与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陕西博厚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娟,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陕西博厚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宋家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6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娟,女,汉族,1968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晓东,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渭北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少华,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博厚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23号欧亚大厦3幢1单元19层11902室。法定代表人尹芳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家刚,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上诉李娟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陕西博厚预付款担保有限公司、宋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6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查认为,案件受理费535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裁定送达后,李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已向原审法院说明,涉案借款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认为是经济犯罪,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建议到法院起诉维权,且至今也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受理了类似借贷行为系涉嫌犯罪的案子。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其诉请并由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渭南双鹭钼业有限公司并无金融经营资质,其借款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故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妥。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审 判 员 宋 亮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代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