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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文赛与李轩权、吴琳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赛,李轩权,吴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2民初1770号原告:文赛,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双应,湖南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轩权,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琳,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文赛与被告李轩权、吴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双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轩权、吴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利息99000元(至2017年3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20日,被告李轩权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150000元。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被告也出具了收条。但直到今日未见被告归还。该笔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借,两被告须共同承担。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李轩权、吴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轩权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文赛借款。2011年9月20日,被告李轩权与原告签订有偿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李轩权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自2011年9月20日起,每月利息为3%,协议生效后原告交付现金给被告,被告出具收条。同日,被告李轩权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文赛人民币150000元。借款事实发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吴琳与李轩权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李轩权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及利息,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原告文赛与被告李轩权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轩权未偿还借款,应对本案承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标准计算,庭审中,原告确认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经核算,自2011年9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被告所欠借款利息为198000元(150000元×2%×66月),现原告诉请计算利息99000元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吴琳与李轩权原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轩权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才向原告借款,故上述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当共同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轩权、吴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文赛借款150000元及利息9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36元,减半收取2518元,由被告李轩权、吴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