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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林与被东港市天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林,东港市天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3执729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林,男,195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东港市天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大东管理区新兴小区21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文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林与被执行人东港市天赐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6民终20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星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殷赤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