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赵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赵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4541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经营地:湖州市西西那堤花园***幢***室。负责人:宋世平,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风,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新华,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址:湖州市吴兴区。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赵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已经履行交付物业服务费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赵新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新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