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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2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豫052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调解书):“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人民币41048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6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河南省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同时,本院至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每六个月定期查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2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兰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