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福海、王玉梅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福海,王玉梅,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李德喜,钟仁华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福海,男,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梅,女,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将军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明健,该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XX祥,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喜,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系李德喜之侄),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仁华,女,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系李德喜之侄),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再审申请人李福海、王玉梅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李德喜、钟仁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9民终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福海、王玉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爱民审判员 赵亚飞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