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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程渝与被执行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渝,重庆汗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660号申请执行人程渝,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重庆汗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工业园区东方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15540802846。申请执行人程渝与被执行人重庆汗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垫劳人仲案字(2016)第18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产权后,当事人之间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6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垫劳人仲案字(2016)第189号仲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波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