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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杨某某与武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206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性,1957年1月28日出生。申请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性,1984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某某、杨某某与武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武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7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士谦执行员  孙建峰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姜云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