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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白小红与冯社红、冯杰英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红,北京中亿鸿发物流有限公司,冯杰英,冯社红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3435号原告:白小红,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赛,男,1975年11他也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中亿鸿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20号楼2号楼2-320。被告:冯杰英,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中亿鸿发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被告:冯社红,女,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中亿鸿发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红与被告北京中亿鸿发物流有限公司、冯杰英、冯社红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小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小红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小红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 玮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