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8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8173密文元与王佩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文元,王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8173号申请人密文元,男,1949年3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王佩芳,女,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密文元与王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密文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6520元,执行费为659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佩芳有存款11239.23元,本院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人;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国土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王佩芳名下有车牌号为苏R×××××的车辆,本院对上述车辆的产权予以查封,并赴被执行人住所对上述车辆予以扣押。后本院委托苏州添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根据近期二手车市场交易行情对王佩芳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丰田RAV4牌小型汽车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92000元。2017年4月13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王佩芳名下车牌号为苏E×××××的丰田RAV4牌小型汽车。通过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由胡海泉(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委托胡晴燕(身份证号码:)以129600元竞得上述汽车。买受人胡海泉已将129600元的价款交至本院,并取得了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后本院依法将上述款项发还申请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人员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可先将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佩芳有存款11239.23元,本院予以扣划并发还申请人;查明王佩芳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的丰田RAV4牌小型汽车,本院予以评估、拍卖,成交价为129600元,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发还申请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可先将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2048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XX审 判 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