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7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宏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艾思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宏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艾思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832号原告杭州宏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科园路7号2幢三楼325室。法定代表人田晓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成,公司员工。被告江苏艾思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汇金三路东东南会1号楼。法定代表人劳业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艾思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宏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宏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宏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