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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刑初2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某森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866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何某森,因本案于2017年5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森犯诈骗罪,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某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一开始系曾某坤没有把事实向其说明白,到后来其发现时已经造成被害人损失;其认罪,但认为量刑过重,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何某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被害人获得部分赔偿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何某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何某森退赔被害人安某某损失人民币2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