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福堂与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堂,白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3490号原告:刘福堂,男,1953年7月5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白刚,男,1984年4月24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堂与被告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堂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福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刘福堂负担。审判员 郭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成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