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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刘福堂与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堂,白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3490号原告:刘福堂,男,1953年7月5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白刚,男,1984年4月24日生,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堂与被告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堂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福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刘福堂负担。审判员  郭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成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