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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02民初2882号原告:马某,甘肃省平凉市人。被告:李某,甘肃省平凉市人,现下落不明。被告:刘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 判 员 刘中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关 静书 记 员 姚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