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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易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304号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杨天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举,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林,男,汉族,1992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易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13元,减半收取计2256.5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516.50元,由原告四川山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娜人民陪审员  周辉人民陪审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