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秋明与潘超鹏、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明,潘超鹏,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4468号原告:王秋明,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潘超鹏,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陈芳,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明与被告潘超鹏、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王秋明负担。审 判 员 苏为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经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