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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秋明与潘超鹏、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明,潘超鹏,陈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4468号原告:王秋明,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潘超鹏,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陈芳,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明与被告潘超鹏、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秋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王秋明负担。审 判 员  苏为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经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