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行审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胡冬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胡冬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82行审537号申请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临海市台州府路北端。法定代表人:杨春生,局长。被申请人:胡冬琴,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运罚决字(2016)第331082511610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已经生效的临运罚决字(2016)第331082511610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胡冬琴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微审 判 员 侯玲萍人民陪审员 叶德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金 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