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婷与被执行人张发国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婷,张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彭婷,女,1978年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被执行人:张发国,男,1982年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婷与被执行人张发国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婷依据生效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对执行标的产生纠纷并诉至本院,本院已依法作出(2017)云25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现申请执行人彭婷不服该判决,已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并提出要求本案待二审作出判决后再视判决情况执行。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李亚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