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程程与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程程,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263号原告:朱程程,女,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琪,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杰,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原告朱程程与被告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朱程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程程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明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汤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