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明诉被告忻府区秦城乡后秦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明,忻府区秦城乡后秦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02民初1090号原告刘玉明,男,1949年4月24日生,汉族,忻府区秦城乡后秦村村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韩艾生,山西天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忻府区秦城乡后秦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兴隆,职务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晋苏,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明诉被告忻府区秦城乡后秦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明在案件审理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601元,减半收取计2800.5元,由原告刘玉明负担。审判员 辛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利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