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桂珍、许英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珍,许英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珍,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许英姿,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