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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桂珍、许英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珍,许英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张桂珍,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许英姿,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8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广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邵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