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执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袁辉、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辉,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朱亮,吴有银,周小捷,陈典祠,李文勇,郭书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执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辉,男,1959年10月12日生,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禾埠乡,组织机构代码:16198620-2。法定代表人朱亮,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被执行人朱亮,男,汉族,1959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吴有银,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周小捷,女,汉族,1960年1月26��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陈典祠,男,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被执行人李文勇,男,汉族,1966年5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郭书建,男,汉族,1952年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袁辉与被执行人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朱亮、吴有银、周小捷、陈典祠、李文勇、郭书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5)吉中民二初第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朱亮、吴有银、周小捷、陈典祠、李文勇、郭书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辉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各被执行人各受让股权的比例支付转让款共计9316053.9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江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已在吉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包括本院在内的多家法院查封处置,申请人已依法申请参与分配。现申请人袁辉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9316053.91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吉中民二初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何淡良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