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范丽丽、薛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丽,薛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195号申请人:范丽丽,女,1974年12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薛艳军,男,1968年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范丽丽与被申请人薛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嘉祥路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查封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嘉祥路的房产。二、查封申请人范丽丽名下鲁B×××××别克牌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梦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