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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志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2984号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海河道18号。法定代表人:班亚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永,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区。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计1291元,由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大自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