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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健与李元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健,李元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443号原告:邵健,男,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李元红,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邵健与被告李元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邵健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健负担。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蓝徐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