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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岳崇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崇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刑初58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崇富,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2017年7月5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7)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崇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友科、代理检察员张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崇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0日晚上19时许,在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宋湖村三组被害人腾某家东侧,被告人岳崇富及其妻子刘某2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腾某家人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岳崇富持木棍将被害人腾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腾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应评定为轻伤一级,血气胸损伤程度应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岳崇富于2017年5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案发及抓获经过、协议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崇富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岳崇富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岳崇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岳崇富及其妻子刘翠英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腾某家人在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宋湖村三组被害人腾某家东侧发生争执、厮打,被告人岳崇富持木棍将被害人腾某打伤,造成被害人腾某左胸腋下处见9×6.5厘米淤血肿胀。左侧第7、8、9、10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经法医鉴定,腾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应评定为轻伤一级,血气胸损伤程度应评定为轻伤二级。本案系被害人腾某于2017年4月30日报案而案发,被告人岳崇富于2017年5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岳崇富与被害人腾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岳崇富自愿赔偿被害人腾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7.8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腾某对被告人岳崇富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岳崇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鉴定意见、被害人腾某的陈述、证人姜某、曾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崇富因土地纠纷与被害人腾某发生争执厮打,持木棍将被害人腾某打致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崇富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腾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岳崇富认罪、悔罪,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被告人岳崇富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岳崇富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崇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换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