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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付艳稳、韩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稳,韩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220号申请人:付艳稳,女,1963年8月7日,汉族。被申请人:韩颖,男,1969年11月21日,汉族。申请人付艳稳与被申请人韩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艳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颖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名下的车辆、房产相当于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付艳稳以保证金5000元及担保人陈顺锋(峰)以位于安平县长安街北,育才路东的房屋一套和位于安平县北环路北,城关中学西的土地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陈顺锋(峰)名下的房产和土地,房产证号:。土地证号:。查封期限为2年。二、冻结被申请人韩颖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查封期限为1年)。查封被申请人韩颖名下的车辆、房产(查封期限为2年)。冻结存款和查封财产价值限300万元以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付艳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彦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