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诉肖金万胡桂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肖金万,胡桂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91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负责人:曾建军,行长。被执行人:肖金万,男。被执行人:胡桂凰,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5月6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2015)天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