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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杨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蔡必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杨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蔡必旭,蔡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4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杨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412号杨帆大厦7楼,组织机构代码:73451444-9。法定代表人杨相如。被执行人蔡必旭,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住临海市。被执行人蔡慧萍,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住临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杨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必旭、蔡慧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2015)台天民初字第0169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蔡必旭、蔡慧萍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杨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58033.88元及利息损失,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蔡必旭、蔡慧萍分别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蔡必旭、蔡慧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蔡必旭、蔡慧萍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蔡必旭、蔡慧萍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蔡必旭、蔡慧萍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杨家山1号D05幢1-1301室的房产,椒江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13日已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必旭、蔡慧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杨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蔡必旭、蔡慧萍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杨帆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4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蔡必旭、蔡慧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蔡必旭、蔡慧萍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徐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