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商初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万松、李香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万松,李香兰,吴乐军,尹瑞霞,郑全祥,钟砚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商初字第714-1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吴万松。被告李香兰。被告吴乐军。被告尹瑞霞。被告郑全祥。被告钟砚美。本院依据(2014)乐商初字第7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因本案尚未审结,需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文强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