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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商初字第7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万松、李香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万松,李香兰,吴乐军,尹瑞霞,郑全祥,钟砚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商初字第714-1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吴万松。被告李香兰。被告吴乐军。被告尹瑞霞。被告郑全祥。被告钟砚美。本院依据(2014)乐商初字第7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因本案尚未审结,需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文强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吴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