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清灶与东莞市起凡鞋材有限公司、陈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灶,东莞市起凡鞋材有限公司,陈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293号原告:王清灶,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珍双,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起凡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三屯村上涌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4149912H。法定代表人:陈星。被告:陈星,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灶与被告东莞市起凡鞋材有限公司、陈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清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王清灶负担。审 判 员 曾云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