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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清灶与东莞市起凡鞋材有限公司、陈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灶,东莞市起凡鞋材有限公司,陈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293号原告:王清灶,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珍双,浙江嘉瑞成(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起凡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三屯村上涌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04149912H。法定代表人:陈星。被告:陈星,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灶与被告东莞市起凡鞋材有限公司、陈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清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王清灶负担。审 判 员 曾云县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