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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黎宏睿、黄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宏睿,黄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718号申请执行人黎宏睿,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黄允,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允在银行的存款470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