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黎宏睿、黄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宏睿,黄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2718号申请执行人黎宏睿,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黄允,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允在银行的存款470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