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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先明、李昌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先明,李昌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767号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桐乡路**号,信用代码91520324214870861Q。法定代表人:吴剑波,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文波,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风险部员工。被告:肖先明,男,汉族,1954年9月25日出生,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李昌友,男,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人民银行家属院。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昌友、肖先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谭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皓月书 记 员 陈 遨 微信公众号“”